在從事法律職業前,閻律師曾任職于香港極具規模的銀行,作為銀行家在亞太銀團市場及國際債務資本市場牽頭多筆主要交易
債務資本市場
-
代表投資銀行、證券公司、信託人或企業發行人完成不同債券種類(包括投資級債券、高息債券、永續債券、點心債券及自貿區債券)、發行結構和增信措施的債券發行
-
對結構性票據(包括股票掛鉤票據、股指掛鉤票據、債務掛鉤票據、基金掛鉤票據、大宗商品掛鉤票據和外匯掛鉤票據)發行或項目計畫設立給與意見
-
對企業債券之責任管理給予意見,包括徵求投資者同意及交換要約
-
作為上市代理,申請債券在香港證券交易所上市
投資基金設立
-
代表基金經理、資產管理公司或家族辦公室負責各類香港或離岸基金設立(包括私募股權基金、對沖基金、互惠基金、傘形基金和基金中基金)
銀行融資業務
-
參與不同貸款結構及增信措施的雙邊、俱樂部及銀團貸款
-
就貸款的二級市場轉讓提供諮詢,包括以權益轉讓、權責更替、風險參與和資金參與等方式之轉讓
監管牌照及合規
-
為收購或申請香港證監會牌照提供法律服務,特別是1,2,4,5,6和9號牌
-
為香港證監會持牌公司提供監管及合規性法律服務
-
代表客戶處理證監會調查及問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