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新外商投資監管體系與金融業開放

2020年12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外商投資法》”)於2020年1月1日起生效。中國國務院及有關政府部門為《外商投資法》配套制定了一系列實施細則、規定及辦法,為中國對外開放構建起新的外商投資監管體系。另外,2020年7月底中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改委”)和商務部頒佈的《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20版負面清單”)對金融服務業外資持股限制進行了全面刪減,金融監管部門也對相關外資機構的准入條件及業務限制作出調整。本文簡述中國新外商投資監管體系的新變化,並對中國金融業全面開放的動態進行簡介。

一、 中國新外商投資法監管體系

1. 三資企業將全部調整為中國內資法人的組織形式 在2020年新外商投資監管體系之前,近幾十年來中國外商投資主要法律是《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和《外資企業法》(合稱“三資企業法”),而三資企業法對三資企業的組織形式根據其特點提供不同於內資企業的設置。《外商投資法》廢止了三資企業法,同時為現有三資企業提供了5年的過渡期至2024年12月31日止,存量三資企業逐步按照《公司法》或《合夥企業法》等法律法規調整其組織形式,與內資法人的組織形式保持一致。

2. 採用信息報告制度取代舊有審批制度,實現便捷的在線登記與政府部門間系統聯動

在2016年之前中國對外商投資的准入實行較嚴格的管理,主要採取許可審批制。2016年開始全國推行備案制管理,非負面清單和非關聯並購的外商投資可採用商務部統一的外商投資備案系統進行備案,但工商登記仍需到工商局(2018年起併入市場監督管理局)完成。2020年新外商投資監管體系確立的信息報告制度進一步簡化外商設立企業和變更登記信息的流程,對於不受負面清單制約的行業,外國投資者通過企業登記系統在線報送投資信息即可,相關數據由市場監管部門推送至商務主管部門。

不過,新外商投資監管體系未改變現有的發改委對外商投資項目的核准備案手續(通常涉及基礎設施、工業投資等固定資產投資)。此外,《外商投資法》也明確規定了外商投資應當符合《反壟斷法》規定的經營者集中條文以及有關國家安全審查的規定。

3. 全面採取負面清單管理——三張負面清單 負面清單

管理制度從2017年開始推行,《外商投資法》將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固定下來。負面清單由國務院批准發佈,目前共有三張負面清單:(1)針對所有內資及外資市場主體的市場准入負面清單、(2)全國版外資准入負面清單、和(3)自由貿易試驗區(“自貿區”)版外資准入負面清單。自貿區版負面清單比全國版條目更少,限制條件也有所放寬,其適用於全國自貿區。2020年全國版負面清單由2019年的40條減至33條,自貿區版負面清單則減至30條,主要集中於部分產業如農業、採礦業、出版印刷、衛星製造、核電、煙草、交通運輸、信息、科研、教育、醫療、文化等的特定業務。此外,外資准入負面清單也列舉了例外情況,內地與港澳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CEPA)、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ECFA)或國際條約的更優惠規定則可優先適用,國務院也有權單獨批准個別投資項目不受負面清單限制。

4. 投資促進與投資保護

《外商投資法》明確規定了投資促進與投資保護,以立法體現了中國對於外資入華數十年的重大關切訴求的重視以及對持續對外開放作出的承諾。投資保護專篇規定了國家對外資不實行徵收以及特殊情況下徵收的觸發條件與補償規定。另外還對技術合作自由、地方政府守約踐諾及外資投訴機制等方面進行了規定。

二、 金融服務業全面開放

2018年至2020年間,中國金融業迎來巨變,除了國內金融業去杠杆與強監管的大力推進等方面的改革外,2020年中國金融服務業迎來了對外資的全面開放。2020年版負面清單取消了金融服務業對外開放的時間表,一步到位全面取消了銀行、證券、保險、基金等領域的外資持股限制。

銀行業:早年中國已取消銀行業的外資持股限制,但有關行業監管規定對外資銀行分支機搆仍有較高的要求。2019年修訂的《外資銀行條例》放寬了外資銀行准入門檻,取消對外國銀行總資產的准入要求,而在之前外國銀行在中國設立外資法人銀行須于設立申請前一年年末總資產不少於100億美元,外國銀行在中國設立分行的要求則為200億美元。人民幣業務方面,外國銀行分行可以吸收中國居民定期存款的數額門檻調低至每筆不少於50萬元人民幣,並取消外資銀行開辦人民幣業務的審批。此外,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可從事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以及代理收付款項業務。

證券業:在2020版負面清單頒佈之前,中國證監會正式公告自2020年4月1日起全面取消證券公司外資股比限制,多家外資券商旋即提出申請擬控股合資券商或新設獨資券商。早在2017年,儘管當時的負面清單對於外商證券公司仍有限制,根據內地與港澳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CEPA)更優惠的條件,某些內地證券公司已率先實現外資(港資)控股。

2020版負面清單還取消了對人壽保險公司的外資持股限制,在早年間財產險和再保險行業也取消了對外資持股比例的限制。另外,公募基金、期貨公司也因2020版負面清單的頒佈而取消對外資持股限制。早在2016年,儘管當時的負面清單對於公募基金仍有限制,根據CEPA更優惠的條件,某些港資基金管理公司已率先成為外資(港資)控股的公募基金公司。

小結

在數十年對外開放豐富經驗的基礎上,2020年的新外商投資監管體系為外國投資者入華提供了更清晰和完善的投資路徑與投資保護。後疫情時代,金融行業的全面開放是中國新一輪擴大對外開放的重要展示場,中國金融市場也勢將成為境外銀行、投行、保險公司、基金等跨國金融機構全球展業不可或缺的重要陣地。